關於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教育實施方案作文
爲了落實XX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迅速深入開展全省教育考試安全工作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精神,加強考風考紀建設,維護考試公正公平,紮實有效地組織開展好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併發布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引導學生明瞭誠信考試的本質與內涵、誠信考試與道德、誠信考試與成才的關係,自覺地做一個誠信考試的考生;通過誠信考試教育引導學生樹立“珍愛誠信、拒絕舞弊、文明應考”的誠信觀念,牢固樹立“誠信爲本、操守爲重、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誠信意識和道德觀念,養成誠信待人、誠信立身、誠信學習、誠信考試的良好習慣,實現考試零違紀、零舞弊。
二、方案主題:
做誠信考試考生樹誠信考試學風
建誠信考試班級創誠信考試校園
三、教育對象:
全體師生及學生家長
四、組織機構:
成立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教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組員:XXX、XXX、XXX、全體班主任
五、教育內容:
(一)對學生的教育
1、通過黑板報、宣傳欄、學校微信公衆號等途徑宣傳國家教育考試的法律法規,加強學生的法律意識、自律意識、誠信意識,使考生明確行爲準則、知曉舞弊行爲的嚴重性,從而主動自覺地遵守考試紀律,防患於未然。
2、通過誠信教育主題班會對學生進行誠信考試教育
每次考試前,班主任組織學生學習《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讓學生明白考試時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行爲屬於違規、違紀、違法及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3、每次考試前,以班級爲單位組織觀看、學習誠信教育考試的課件,班主任並作解讀和重點強調。
4、每次考試前組織學生學習《考試誠信承諾書》並確保考生本人簽字。
5、每次考試前,學校組織召開誠信教育大會,對學生進行更深層次的誠信教育。
(二)對家長的教育:
下發《致考生家長的一封信》,使廣大家長從中瞭解國家考試的有關政策,配合學校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紀守法、誠信考試。告訴家長對孩子的教育從以下幾點進行:
1、教育孩子誠信考試,遠離違紀和舞弊,嚴禁攜帶與考試無關的一切物品(尤其是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
2、作爲家長,在誠信方面一定要爲孩子做出表率。
3、注意考試前情緒的調節
4、考試期間教育孩子注意飲食衛生、交通安全、合理休息,確保身心健康,做到文明應考、陽光應考。
(三)對老師及工作人員的教育:
1、通過各種途徑對老師進行多方面的誠信教育,做到考試期間非考試工作人員要遠離警戒線,文明領隊、全責領隊、文明侯考、全責侯考。
2、特別加強對班主任的教育。每次考試前召開班主任會,學校校長做重要講話並嚴格要求班主任開好班會且留好會議記錄,壓實責任,確保對學生的教育落實到實處,收到實效,實現零違紀、零舞弊。
六、對於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懲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爲。
(三)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爲: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四)考生有(一)所列考試違紀行爲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二)、(三)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七、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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